时间:2020-08-20 14:43:10
摘 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 一条(三)项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 一条(三)项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软件服务征收营业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征收营业税)。
基于以上要求,受托方给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若知识产权即著作权(注: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约定归受托方或者约定不清楚视同归受托开发(主要考虑约定不清楚存在主管税局质疑少交税问题),即按照销售软件产品即货物销售税率13%。
原有知识产权即著作权约定归客户或双方共有的征收营业税,后来自12年以来国家陆续推出一系列营改增政策调整,13年起软件服务改征增值税。具体可见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根据上述规定,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软件开发或定制服务,知识产权或著作权归属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情况下,适用现代服务-软件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综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软件开发服务,**要关注著作权约定,避免税率错用。著作权约定归受托方的,属于软件产品销售,税率13%;而著作权约定归委托方或者双方共有的,属于软件服务,税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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